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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11-16 浏览量: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招生工作各环节的要求以及招生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学院在招生工作中的职责,保证国家研究生招生政策和规定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及省高招办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拟定学校的研究生招生方案和招生政策,领导与组织各教学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开展研究生招生复试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 各教学学院设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有各教学学院党政负责人及学科点负责人参加。各教学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应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研究生招生宣传、生源组织、试题命制、试卷评阅、组织研究生专业复试及向学校提出拟录取名单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教学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应在各学院招生复试工作小组指导下,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命题、阅卷、评分等,并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复试工作。

第二章招生专业目录的编制

第四条 各教学学院应在每年三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的业务课考试科目、业务课考试参考书、同等学力考生复试加试科目及加试参考书目、拟招生人数,连同学位点基本情况介绍一并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各专业情况汇总后确定学校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学校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由研究生处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编制后,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并公布。

第三章招生宣传

第六条 研究生处、各教学学院、研究生导师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主动做好招生宣传与生源组织工作,积极宣传学校的招生政策,鼓励本校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报考我院硕士研究生,提高生源质量与数量。

第七条 招生宣传可采用网上宣传、报纸广告、邮寄招生简章等宣传资料、举办招生咨询会与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招生简章等宣传资料由研究生处统一制作,各教学学院如需单独制作宣传资料的,应将宣传方案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制作。

第四章报名

第八条 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并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院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九条 报名程序

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网上报名结束后,我院应届本科毕业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网上报名编号,到市招办指定地点确认网报信息,缴纳报名费,并由市招办采集图像信息。

第五章初试业务课考试命题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业务课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业务课命题原则如下:

1、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良好以上成绩。

2、业务课考试科目一般应当根据国家和本校制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第十一条 命题人员

研究生处、各教学学院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分专业成立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专业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研究生处和各教学学院应组织所有命题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命题原则和命题要求。

第十二条 命题工作的具体要求

1、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一般不超过总分数的15%。

2、原则上要求按一级学科命题,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3、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必要时请在试卷头上注明需携带计算器、直尺等内容。

4、各门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5、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使优秀考生能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6、命题时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相应位置上注明。

7、试卷做到题卷分离,题与题之间不留空隙,试题应打印在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上,试卷一律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清晰。

8、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第十三条 试题保密

1、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2、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3、有亲属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审题和阅卷等工作。

4、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并签定保密义务协议书。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接受有关业务课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5、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必须存放在保密室,试题存放期间保密室管理工作人员要昼夜看管。

6、如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研究生处、保卫处等有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报省高招办。同时,要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查明情况。并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教试[1993]4号)和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以及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试卷的印制及寄送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的试卷在绝对保密的状态下,由研究生处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专业命题小组交来的A、B两套以上试题交由监察人员,由监察人员随机抽出一份进行印制。印制试题时,应有三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并一次性地印制完毕。试卷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印制,严格按统计的试题份数印刷,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试题原稿由研究生处试题专管工作人员送回保密室。印废的试题当场全部销毁,用完的试题制版等与试题有关的材料在工作人员离开印刷点时必须全部带走,并放入保密柜,待考试结束后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 每一份试题装入一个小信封中,同一考生的试题装入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由研究生处工作人员以机要的方式寄送到各考点。

第十八条 所有试题在拆封、印制、密封、机要寄送过程中均应有监察室的同志参与和监督。手续要严密、清楚、准确无误。

第七章评卷、成绩录入及成绩通知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统考科目试卷由省高招办组织评卷。自命题试卷由研究生处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评卷小组集中评卷。

第二十条 答卷的拆封、装订和密封工作

1、答卷的拆封、装订和密封由研究生处负责,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有监察人员在场监督。

2、答卷的拆封、装订应在比较安静的地方进行,以免干扰工作。

3、答卷的拆封、装订过程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学校分管领导。

4、答卷应分科目整理,清点无误后交评卷小组。试卷评阅完毕后,应按准考证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装订。

第二十一条 评卷人员

各教学学院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教师按学位点组成评卷小组,并报研究生处批准。评卷小组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每一门考试科目至少安排二人评卷。

研究生处和各教学学院应组织所有评卷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卷规则和评卷标准。

第二十二条 评卷要求

1、评阅试卷前,评卷小组组长应当组织有关阅卷人员对答卷进行试评,熟悉和掌握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2、评卷人每评完一题,应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姓名,签名应工整清晰。遇到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应由更改人签字并盖章。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试卷。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5、评卷人员发现试题本身有误或答案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研究生处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重大错误与处理意见应及时报学校分管领导。

6、在评卷过程中,评卷小组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复查人、评卷小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复查及更改时严禁使用红色笔。

7、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擅自更改考试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必须在规定地点评卷,并按时完成。试卷不准带出评卷室,各评卷组不互相交换评阅情况,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8、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研究生处、监察室有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停止其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应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成绩录入

试卷评阅完毕后,由研究生处工作人员将分数录入微机,并由监察人员监督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研究生处招生工作人员上报省高招办。

第二十四条 成绩通知

研究生处应在收到省高招下发的成绩通知书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第二十五条 成绩复查

考生如对业务课评卷结果有异议,应在省高招办公布考试成绩后的二周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研究生处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对于漏判、成绩累计或登记错误的由研究生处会同评卷小组组长、评卷人予以纠正。复查结果由研究生处通知考生本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章调剂

第二十六条 国家复试分数线公布后,研究生处必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学校网站上公布调剂信息。调剂信息应包括生源余缺情况、调剂原则、调剂要求、调剂程序、研究生处联系方式、各教学学院调剂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处及各教学学院应认真处理调剂考生的来电来函,积极联系调剂优秀生源,认真审查调剂考生的申请材料。各教学学院将符合条件的调剂考生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调剂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复试及体检

第二十八条 复试工作中应遵循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客观评价、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是否符合录取和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原则上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经过复试并且成绩合格。复试要求笔试、面试相结合,成绩以百分制记录。

第三十条 各教学学院按专业设立由学位点负责人、学术骨干及硕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的专业复试小组,外语复试由外国语学院成立外语复试小组统一进行。复试小组成员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及道德素质,且应不少于5人。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处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对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学校各专业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复试办法,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最迟在复试前一周在学校和教育部网站上公布。研究生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试时间、地点、复试方式、内容和程序报省高招办备案,并随复试通知书告知考生。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处和各教学学院应组织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应对拟复试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发放复试准考证,取消其复试资格。

第三十四条 复试试题的命制、印制及保密工作:

1、命题人员:复试命题人员由各教学学院复试工作小组聘任,一般应有副高以上职称。复试工作小组应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保密要求参照第十三条。

2、命题要求:命题人员应根据学校的复试办法和专业要求、考生情况,确定复试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内容、试题、评分标准等,重点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及思想政治品德。

3、命题内容:复试试题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5)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6)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7)人文素养;

8)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4、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试题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实践)技能的复试考查,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满分为100分。

5、试卷的保密与印制:命题人员出好试题后,交复试小组组长审核且校对无误后两人共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研究生处。复试试卷由研究生处在监察工作人员监督下统一印制。复试试题、试卷及答案,由研究生处放于保密室保管。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如有关涉密人员泄密,将按第十三条第六点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复试试卷的评阅及面试成绩的评定

1、笔试试卷由各教学学院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命题人员在考试结束后二天内完成评卷及统分工作,评卷要求参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2、面试成绩和评语由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给出,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3、专业复试成绩由评阅老师交各教学学院复试工作小组;外语复试成绩由评阅老师交外语复试小组,审核无误后交研究生处,并由研究生处转各教学学院。

第三十六条 复试情况要有书面等记录,复试答卷和复试现场记录不得更改,复试结束后所有复试材料需交研究生处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认真把关,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在考生复试时,研究生处、各教学学院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指导教师应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第三十八条 体检工作原则上由研究生处委托本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医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结果应在体检结束二天内告知研究生处。

第三十九条 复试及体检工作结束后十天内,研究生处应将复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将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但不参加我校复试或我校不拟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或根据考生书面申请转寄调剂单位。

第四十条 复试的监督。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在复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复议申请。研究生处在接到正式复议申请后十天内,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做出是否属实的结论。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教学学院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并在一周内将复议结果正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章 录取

第四十二条 复试结束三天内,各教学学院依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和学校的复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向学校提出拟录取名单并附复试成绩及综合排名。未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或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根据复试情况需要对学科、专业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的,由研究生处牵头各教学学院协商解决。研究生处对拟录取名单和复试成绩认真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后的拟录取名单上报省高招办。

第四十三条 拟录取名单初步确定后,研究生处向考生第一志愿单位发出调阅初试试题的公函,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考生现实表现材料应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治工作)部门加盖印章。

第四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中经省高招办审查合格的考生由研究生处发放录取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处打印已录取考生的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录取考生答卷由研究生处保留到其毕业离校为止,未录取且未调剂其它院校的考生(含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的答卷和有关材料由研究生处保存一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