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优化教学工作过程,以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教学工作差错和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因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以及违背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的违纪行为。
一、 下列情况属教学工作差错、事故或重大事故
1、教学工作差错
(1)开课前无教学历,或无实验项目安排表。
(2)教学进度与教学历有较大出入;授课未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内或擅自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4)对学生上课不严格要求,对学生上课考勤不严,对课堂秩序不管不问。
(5)教师上课时所携手机等移动通讯产品发出声音。
(6)课堂教学穿着不整。技术课教师未按教学要求着装上课。
(7)教师酒后上课或监考。
(8)未按系(部)规定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开展辅导答疑工作。
(9)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10)未按《赣南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暂行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试卷并到达考场;或未按要求在考前清理考场、查看考生有效证件,造成考场内非考试物品随意放置或造成学生代考。
(11)监考人员擅自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聊天、打瞌睡、阅读书报、批改作业(试卷)、拨打或接听手机等),或未按要求填写上交考场情况记录。
(12)教室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影响准时上课.
(13)实验教学或管理人员指导实验时无故离岗5分钟以内。
(14)因实验教学或管理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对学生要求不严,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人民币500元以内。
(15)教学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理日常性教学工作事项,造成不良影响。
(16)其它影响教学的行为。
2、教学工作事故
(1)一学年内第3次发生教学工作差错直接认定为教学工作事故。
(2)上课无讲稿或教案,或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或擅自改变教学大纲,导致教学内容无法完成。
(3)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4)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含)以上或擅自提前下课5分钟(含)以上。
(5)教师上课时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情(如:抽烟,接听或拨打手机等)。
(6)课程结束后利用复习之机针对考题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泄露考试内容。
(7)教室或实验室管理人员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影响准时考试;或延误上课5分钟(含)以上。
(8)实验教学或管理人员准备不充分,未按规定预做实验与实验报告,致使实验不能正常开出。
(9)实验教学或管理人员指导实验时无故离岗5分钟(含)以上。
(10)因实验教学或管理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对学生要求不严,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人民币500元(含)以上。
(11)监考人员开考后才到岗;监考考场秩序混乱;私自请人代替监考,造成不良影响。
(12)监考人员失职,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造成考场内1/5(含)以上考生舞弊;或舞弊确认后,有关工作人员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报告。
(13)在监考过程中暗示或启发学生答题。
(14)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收回试卷时出现丢失试卷,且未及时追回。
(15)试卷命题、校对、装钉、分装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16)考试命题不科学,考题过易导致1/2(含)以上考生在考试时间未过半即完成答卷,或出现大面积高分现象。
(17)未经批准,随意改变课程考试方式,或不严格执行已核准的考试方案;阅评试卷草率,批改试卷有较大差错,或评分不客观、不公平,造成不良后果。
(18)考后无故未按规定时间(一般三天内)完成阅卷并送交成绩,或不做考试质量分析,或丢失学生考卷。
(19)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不负责任,出现多处严重错误,或未采取措施防止抄袭行为。
(20)在毕业实习、专业见习、课程实践教学等方面,未按规定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实践教学工作任务。
(21)管理指令不当,或未严格执行管理指令,造成课程教学或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22)因器材、后勤服务不到位而导致教学不能正常进行。
(23)未按制度规定,擅自在学生中推销教材或教学资料。
(24)无故未及时预订教材或错订、漏订教材,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无教材使用。
(25)因工作失误,错发或遗失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它有效学业证书。
(26)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人员未及时处理重要教学工作事项,造成不良后果。
(27)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行为。
3、教学工作重大事故
(1)一学年内发生第3次教学工作事故直接认定为教学工作重大事故。
(2)课堂上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宣传封建迷信、腐朽思想。
(3)煽动学生不满情绪,破坏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4)未经学院同意,擅自改变教学计划,造成不利于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后果。
(5)故意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徇私更改学生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6)因教学工作失误、失职,造成工作和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
(7)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证明。
(8)无故缺课或缺监考一次(含)以上。
(9)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人员未及时处理重大教学工作事项,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10)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工作任务,使教学或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
(11)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报复学生,产生恶劣影响。
(12)利用教学或职务之便索取学生钱物。
(13)其它影响教学的极端行为。
二、认定办法
1.教学工作差错、事故或重大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工作差错、事故或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如实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报告教务处。
(2)教务处向责任人所在单位发放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教学工作差错、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填写《教学工作差错、事故、重大事故认定表》,三天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意见审查同意后认定。重大教学工作事故由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教学工作差错、事故、重大事故认定表》,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认定。对于因考试工作发生的教学工作差错、事故或重大事故由教务处直接核实认定。
2.教学工作差错、事故或重大事故发现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教务处。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者,追究为教学工作事故责任人。
3.教务处有权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通知。
4.教务处应于事发一周内将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通报责任人所在单位,于两周内将教学重大事故认定结果通报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接到通报后两天内通报责任人。责任人单位或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报三天内将复审申请书报教务处,教务处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三、处理办法
对教学工作差错、事故、重大事故的处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1.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
2.触犯政纪、违犯法律的,报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3.经济处罚:
(1)出现1次教学工作差错,扣发校内津贴人民币300元;
(2)出现1次教学工作事故,扣发校内津贴人民币1000元;
(3)出现1次重大教学工作事故,扣发校内津贴人民币3000元。
4.发生教学工作差错者,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发生教学工作事故者,一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他各类综合评优活动;发生重大教学工作事故者,两年内不得参加教学类评优、评奖和其他各类综合评优活动。
四、教学工作差错、事故、重大事故确认后,由教务处抄告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按上述办法审核后处理。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5年9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