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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南师范学院委员会院(系)党总支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0-11-1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加强院(系)党总支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使系党总支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院(系)党总支是全系的政治核心,对系各项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的设置

第三条党员50人以上的教学学院(系)设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第四条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青年委员等(可兼职)。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至3年。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和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应报院党委批准。

第五条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一般应为专职,师生不足600人或党员人数较少的系可配一名专职书记。兼职的院(系)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抓党总支工作。

第三章党总支的职责

第六条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本院(系)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任务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全院(系)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顺利进行。

第八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和党总支民主生活会;领导所属党支部抓好支部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良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教育党员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增强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严守党纪,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领导本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抓好本院(系)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把握师生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深入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和确保全院(系)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按照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和工作细则的要求,制定发展计划,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对本总支党校工作的指导,做好本总支党员和人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按规定的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科级千部的配备与选拔,提出推荐人选与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同院(系)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院(系)干部的管理、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奖惩工作;认真做好师生员工出国(境)、职务职称晋升、组织发展、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抓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负责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配备和管理,指导他们做好本职工作;会同行政抓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做好全系招生、毕业生就业、学生奖惩和奖贷学金发放等;

第十四条领导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指导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党总支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会议制度。要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会议和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讨论的主要问题有:总支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及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发展党员和对党员的奖惩;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指示和决定,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问题。对需要立即研究的问题亦可随时召开。总支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主要内容是:听取总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总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党总支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六条请示报告制度。院(系)党总支要经常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对重大问题或超越总支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必须事先请示,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每年要写一份工作总结报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上半年6月底前召开一次。党总支成员除了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改进工作,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要采取开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多种方式,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每个委员要分工联系教研室、科室、班级,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也适用于科技学院党总支、机关党总支、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离退休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13日印发,2006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