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
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以下权力: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复核;
(三)有权申请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四)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五)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申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