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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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7 浏览量: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科技学院党委,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赣南师范学院委员会赣南师范学院

2013年11月6日

赣南师范学院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及《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2013〕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高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园和谐稳定,干部作风转变。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学校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三)组织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与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四)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省纪委和省委教育纪工委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要积极配合,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

(五)阅批重要信访件,亲自批办案件,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对重大案件和上级党委、纪委交办案件的查处要认真协调指导,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及时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参加和指导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七)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八)每年要带队检查各部门(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工作分工,负责落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对分管部门(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发现分管部门(单位)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五)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责任。

(二)按照学校部署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落实本细则第六条(一)(二)(三)(四)(六)(七)(九)项规定的责任。

(二)阅批信访件,认真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协助学校纪委查处有关案件。

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工作分工,负责落实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各项责任。

第十一条每年第一季度,学校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责任分解情况要按有关要求报送纪委备案。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检查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相结合,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检查考核应突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内容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三)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情况;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情况;贯彻《廉政准则》情况。

(四)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成纪检监察重点工作情况。

(五)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情况;师生员工对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情况。

第十六条检查考核采取自查总结、日常检查和年度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年度集中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地抽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提出,并限期报告整改情况;对因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由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检查考核结果档次,形成综合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并书面反馈被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学校党委将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机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相应范围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学校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每年有计划安排部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学校纪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校纪委、监察室和纪委委员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并组织实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追究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执法检查、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单独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发布的《赣南师范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师院党发〔199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