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省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纪发〔2013〕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结合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决定在全校开展学校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学校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学校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
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范学校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赣纪发〔2013〕5号)文件要求,结合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校开展学校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解决学校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切实规范学校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学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推动学校工作人员从业道德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定出台防止利益冲突中有关“回避”和“从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单位各部门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
三、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重点
(一)学校工作人员在从事学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中,参与招标、询价、谈判等和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时,利用职权,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提供方便的;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二)学校工作人员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干部任免、人员招聘、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招生、课题(项目)申报、行政协调、经费划拨、物资设备调配、资产出租、业务承包等事项有关的考察、考核、评审、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的;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三)学校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与其本人服务或受其管理的对象,违反规定参股投资或发生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的。
(四)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定、授意、暗示有关单位使用特定教材、物资、办公用品、设备或特定的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服务,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五)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学校工作人员与其特定关系人在同一单位部门内任职,或者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内担任领导职务的。参与涉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晋升等事项有关的考察、推荐、讨论、审核、评审和决定等工作的。
(七)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分四个阶段进行:2013年9月起,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半个月)
根据上级精神,制定学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一个月)
各单位、各部门对现有的学校工作人员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进行清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对行使职权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要带头自查自纠;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向学校纪委、监察室报告。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有关人员可以申请调整分工、调换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主动退出或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建章立制(两个月)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学校各项业务工作中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具体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好关于利益申报、利益回避、利益限制和利益公开等规定。
(四)重点抽查(半个月)
校纪委监察室将根据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专项治理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没有严格执行行为限制和回避制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检查结束后,校纪委监察室将集中通报严重违纪人员,并通报批评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和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安排。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党政各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治理,按照业务管理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本院范围内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自查自纠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防止利益冲突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把自查自纠、督促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落实,务求实效。
(二)严格把握政策,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把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重点抽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投诉受理,推动专项治理。专项治理期间,学校纪委监察室将在校内公布专项治理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对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具体的问题,认真查核,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制度防范,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分析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各部门10天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室报告。
举报电话:0797-8393623
电子邮箱:gnsfxyjw@163.com
附件:方案中相关概念界定
附件
方案中相关概念界定
本方案所指利益冲突,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个人利益与职务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学校及师生利益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
本方案所指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货币等财物或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执法裁量、人事管理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
本方案所指学校工作人员,为全校各单位各部门中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的人员。
本方案所指特定关系人,是指上述学校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