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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明党纪国法、严禁酒驾醉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3 浏览量: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2021年6月11日,学校召开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学校15起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酒驾醉驾典型问题,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7人党内警告、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学校行政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2人警告、4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要求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杜绝酒驾醉驾行为,严格遵纪守法,但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心存侥幸,丝毫不顾酒驾醉驾的严重后果,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以身触纪、以身试法。今年3月25日、6月19日,我校又有2名教师酒驾醉驾,被公安机关查处。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督促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增强纪法意识,认清酒驾醉驾对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严重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严明党纪国法、严禁酒驾醉驾,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引导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常抓不懈,把学习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作为必修课,强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纪法意识。

2.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切实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要在7月1日前,专题开展一次“酒驾醉驾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和教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签立《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

二、严守党纪法规,提高思想认识

1.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面对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坚决摒弃侥幸心理,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形成自觉守法、严格自律的良好作风,远离酒驾醉驾高压线。

2.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一律不准酒驾醉驾,恪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这两把“戒尺”,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抵制酒驾醉驾,切实维护学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的良好形象,维护党纪法规的威严。

三、严肃执纪问责,提升工作效果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酒驾醉驾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通报曝光一起,持续释放从严信号,达到惩戒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对顶风违纪违法酒驾醉驾和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酒驾醉驾行为隐瞒不报的、开展酒驾醉驾警示教育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有关要求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警示教育活动取得成效,并于7月4日前将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行政楼501室)刘俊楠同志处。

附件:1.《拒绝酒驾承诺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中共赣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西省监委驻赣南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

我承诺:

1.本着对个人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时刻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牢记交通安全;

2.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酒后驾车,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含汽车、摩托车、电动车);

3.不在工作时间内和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饮酒,以及在其他不适宜饮酒的时机和场合饮酒;

4.坚决不搭乘酒驾醉驾车辆;

5.积极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劝导家人和朋友杜绝酒后驾车;

6.自觉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并积极践行;

7.模范带头,文明驾车,维护家人幸福、他人安全和学校形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单位和组织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