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压实学校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坚持在作风建设中一体推进“三不腐”,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进一步督促学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自律,规范学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14〕15号)、《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关于完善“两报告一承诺”制度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监督的通知》(赣纪发〔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括:
全校党员教职工、从事管理工作的非党员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的婚事、生日、寿宴、升学、乔迁等喜庆事宜;为直系亲属操办丧葬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
第五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单》(见附件1),报告操办婚丧喜庆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事前履行审签手续。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六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坚持带头移风易俗、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新风尚,坚决抵制婚嫁陋习、天价彩礼、薄养厚葬等不良风气;
(二)坚持严控规模,严格控制非亲属人员参加,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坚决杜绝大操大办;
(三)坚持尚俭戒奢,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杜绝餐饮浪费;
(四)坚持公私分明,不利用职权影响或职务上的便利操办,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五)坚持崇廉拒腐,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借机敛财。
第七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如实填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备单》(见附件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事后10天内履行审签手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单》、《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备单》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签:
(一)学校党委书记的报告单,报分管(协管)省领导审签。
(二)其他校级领导和校党委委员的报告单,由学校党委书记审签。
(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以及学院、机关、教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单,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
(四)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报告单,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签;机关各部门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报告单由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时需报机关党委书记审签。
第九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可通过学校网上办公办事大厅办理,也可以纸质形式办理。
报告单审签完毕后,处级以上(含)干部向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和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单存档备查,其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提交书面报告存档备查。通过网上办公办事大厅办理的报告单由系统直接流转存档备查,无需本人报送。
第十条 退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要求“两报告一承诺”,但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移风易俗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处理。
第十二条 处级以上(含)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严格执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执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上报。
第十五条 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或违背报告内容、承诺和相关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一经发现,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将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构成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单处、并处组织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七条 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严重餐饮浪费的,同样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综合办公室(监督检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